案情介绍
孙某为某公司职工,从事品检工作。2021年3月25日,孙某上晚班。当晚11时,因孙某与同事在单位饭店吃完夜宵后久未返岗,同事在单位各处探寻后发现孙某倒在某过道中。120送往医院抢救,孙某被诊断为脑干出血破入脑室。28日13时,孙某经抢救无效死亡。孙某家属倡导孙某系因摔倒继而头部受伤致使脑干出血,提出工伤认定申请。
争议焦点
孙某脑干出血是不是因倒地受伤所致?
案件结论
孙某死亡不符合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四条、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,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。
评析建议
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四条第(一)项规定“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合内,因工作缘由遭到事故伤害的,应当认定为工伤”。本案中,孙某家属倡导孙某系因摔倒继而头部受伤致使脑干出血。显然,家属觉得孙某是先摔倒,后脑干出血,再致使死亡,前后有因果关系,应当对照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四条第(一)项来认定。但,孙某家属不可以提供明确的证据以证明孙某脑干出血系摔倒导致。同时,孙某在过道倒地时也无目击证人和监控视频。
据此,工伤认定机构依据案件调查需要,委托医疗鉴别专家小组进行了因果关系鉴别。经鉴别,确认医院诊断中所述的脑干出血系孙某自己疾病致使,不符合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四条第(一)项规定的情形,同时也不符合视同工伤情形。
启示与考虑
工伤认定程序中,通过因果关系鉴别,对事故伤害与自己疾病进行甄别区别是调查核实的需要,也是准确适使用方法律的需要。从职工个体来讲,需要对自己健康和疾病预防愈加看重;对用人单位来讲,则应当重视职工录职前后的体检程序、入职后的工伤预防与劳动健康教育,严格对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合理安排职工工作时间、持续健全劳动保护手段,充分保障职工身心安全,让职工安安心心来,健健康康回。